标 题 | 《乌海市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修改稿)》政策解读 | |||||||
公开日期 | 2024-08-19 18:01:12 |
近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乌海市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修改稿)》(以下简称《措施》),现就政策修改背景、依据、过程和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措施》修改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货运奖补资金使用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4〕1194号)提出“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立即对本部门及各旗县区出台的有关网络货运政策文件等进行梳理,对存在违规将网络货运奖补与税收贡献挂钩的政策举措,7月底前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后重新制发”。为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网络货运资金兑付,市交通运输局对《乌海市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进行了修改。
二、《措施》修改依据
主要依据以下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货运奖补资金使用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4〕1194号)。
三、《措施》修改过程
《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起草,7月22日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发布了该《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7月31日书面向各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修改建议3条,采纳2条,未采纳意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达成一致,其余无意见,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改稿。
四、《措施》修改内容
经研究,拟将《措施》财政奖励部分“2.市、区奖励资金。按照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市、区两级经济贡献值的97%予以奖励,以每月为一个周期,次月初提出申请,中旬兑现,由区级财政直接拨付至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市级奖励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至区级财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网络货运产业奖励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全市兑付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修改为“区级奖励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补充通知》(内交运输〔2024〕294号)文件中关于兑付条件、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以每月为一个周期,次月提出申请,中旬兑现。由区级财政直接拨付至相关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拨付至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区级财政设立网络货运产业奖励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全市兑付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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