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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乌海政办发〔2016〕81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4-09-23 16:09:26
关于《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乌海政办发〔2016〕81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近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修改乌海政办发〔201681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81号),于20161222日开始实施至今,在推进我市绿地养护社会化管理、巩固现有绿地建设成果以及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相关政策要求的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其部分内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内容如:“对于新建绿化工程,原中标绿化公司已包含3年养护期,合同期满后面向市场对外招标时可优先考虑该公司。”制约着管护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通知》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绿地社会化养护工作,保证相关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通知》出台依据

  绿地社会化养护工程对外招标时,不能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通知》出台过程

  202489日,在乌海市自然资源官网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乌海市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试点方案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十五日,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2024812日,向乌海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征求修订意见2024819日和822日分别收到上述2个部门的复函,均无异议。

  五、《通知》主要内容

  将《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81号)“三、实施步骤”部分“(五)养护单位招投标”中“对于新建绿化工程,原中标绿化公司已包含3年养护期,合同期满后面向市场对外招标时可优先考虑该公司。”的内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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